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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行业协会起诉商家用舟山带鱼近似商标开网店。

作者:心之达整理 发布时间:2022-01-14 浏览次数:558
      浙江舟山行业协会起诉法院判定商标侵权。 浙江舟山行业协会起诉商家用舟山带鱼近似商标开网店。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6日发布消息称,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去年以来接受了多起涉及舟山带鱼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加工行业协会是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注册人。被告是在天猫开店销售带鱼段产品的商家。
目前已审结的6起案件中,原告撤诉或调解5起,另一起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据了解,舟山市水产流通加工行业协会发现,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开店销售带鱼段产品,突出了与舟山带鱼商标高度相似的文字。
水产品流通加工协会认为,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宣传销售中使用与舟山带鱼注册商标相似的标志,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且销售的产品产地不是舟山,所以在产品销售中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是为了利用舟山带鱼商标的知名度,混淆相关公众。因此,被告被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原告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
被告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商标包括图案、文字、字母拼音等。,而且没有使用整个商标,只使用了舟山二字。舟山带鱼只是作为搜索辅助词,只是为了强调带鱼本身。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的冷冻带鱼商品标题中使用舟山带鱼字样,与原告商标主要部分的汉字完全一致。舟山带鱼系列地理标志证明,该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即使被告整体不使用原告商标中的图形或字母,相关公众仍容易误解商品来源,或认为其来源与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关系,构成商标近似使用。
被告在冷冻带鱼产品标题中设置了关键词舟山带鱼,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舟山带鱼关键词链接到被告产品,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链接产品是舟山带鱼,误解产品来源,导致混淆。
综上所述,被告山东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拒绝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裁定允许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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